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的大陆成年患者;
2.患者根据医生处方自愿接受富马酸吉瑞替尼片治疗,自愿申请并签署患者知情同意书,同时按照项目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1.项目医生评估申请人的疾病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富马酸吉瑞替尼片适应症且适合接受富马酸吉瑞替尼片治疗的急性髓细胞白血病患者;
2.患者无富马酸吉瑞替尼片在中国批准说明书中提及的禁忌症;
3.患者需定期亲自到项目医生处复诊,确认符合继续使用的医学条件。
低收入患者:指家庭低收入,项目办公室根据患者家庭的收入与支出、结合当地的消费水平进行综合性评估,包括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家庭(家庭的强制性医疗支出占家庭可支付能力的比重等于或超过40%)。
患者既往使用的富马酸吉瑞替尼片必须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药品,必须是中国大陆销售,且发票为2021年4月1日及之后的。
1、患者或法定监护人、直系亲属要求停止使用富马酸吉瑞替尼片治疗。
2、患者自愿退出或死亡。
3、经医生确认此患者不符合继续富马酸吉瑞替尼片治疗指征,不宜继续使用富马酸吉瑞替尼片治疗。
4、患者未按照项目规范或要求进行医学评估及随访。
5、患者入组援助项目后停止用药12周后自动出组。
6、患者提供的申请资料不实或隐瞒申报。
7、经查实,患者将援助药品用于销售或其他盈利目的、转让他人。
8、已过本项目申请截止时间,或者未到申请截止时间但援助药品已经使用完毕。
9、由于不可抗力等造成项目被迫中止。